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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
发布日期:2008-04-28    发布单位:宣传部    浏览次数:

418,我校下文确定,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将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限额5 人(首次评选限额10人),管理期四年。原“125 人才工程”的选拔工作不再进行。

在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在56 岁以下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文件要求申报人员除达到政治条件外,每学期要平均完成实际课堂授课时数40 课时的教学任务(指普通本、专科或硕士课程的实际课堂时数,不含实习等其他工作量),且教学效果质量评价(学生评教)得分均不低于90分。在学术上同时要具备三项条件:1、近五年来,获得过省级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或省级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2、近五年来,主持过(首位)1 项国家级项目或2 项省级项目。3、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A1 篇以上、B 2 篇以上或C5 篇以上。或者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学科领域的高水平学术专著一部以上,且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C3篇以上。

组织申报评选时间在隔年的5月份开始。管理期内,学校给予入选者每人每月600元津贴。已入选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员不再重复申报学校有突出贡献专家。已入选“125 人才工程”人员可以申报学校有突出贡献专家,但管理期内不重复享受两种津贴。(作者:王建英    编辑: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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